组织章程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书画艺术委员会(英文名称:National painting and calligraphy art committee),2002年在国务院、文化部等国务院领导同志倡导下创立。
第二条 全国书画艺术委员会是由我国成就杰出的文艺家、学者、企业家和文化活动家、美术家、书法家、画家组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书画社会组织。
第三条 全国书画艺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弘扬中国传统艺术,传播中外先进文化,构建美术大众舞台,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传播文明的力量、传播文化的质量。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
第四条 全国书画艺术委员会的业务由有关单位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国传统文化发展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全国书画艺术委员会会址设于北京与济南两个地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全国书画艺术委员会的业务范围是:
艺委会遵循“以人为本,诚信至上,服务人才,服务公共文化建设”的宗旨,以加强书画人才队伍建设为己任,积极承担全国书画人才公共服务工作,提升文化行业的整体竞争力,为书画大发展大繁荣提供优质高效的人才服务工作。主要业
务范围:开展书画行业人才社会化服务、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承担书画代理、书画行业人才派遣、人才咨询工作;开展书画人员人事档案收存及管理工作;承办书画人才交流、人力资源开发、人才培训、人才评价工作;开展人才信息收集、整理、发布工作,建立人才信息库;承办书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评选的工作;组织书画行业人才成果开发、利用、展览、演示等工作;开展书画行业人才输出、引进服务工作;开展书画行业人员出国(境)留学、劳务输出和境外就业服务工作;承办直属单位国家一级美术师建档管理查询工作。活跃国家文化市场。开展演出、展览、学术会议等活动;制定奖励法例,奖励对发展我国文化产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优秀的文化作品。组派个人和单位应邀参加国际文化交流的海外、境外的文化活动;邀请海外学者、文艺家和艺术团体来我国交流,推展各类国际文化交流活动。